李鬼败诉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侵权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6 11:44:03  阅读:83214 来源:中新经纬
​  原标题:“李鬼”败诉!“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侵权一审宣判  中新经纬4月26日电 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26日消。
李鬼败诉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侵权一审宣判

  原标题:“李鬼”败诉!“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侵权一审宣判

  中新经纬4月26日电 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26日消息,“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公布。法院判决“茶颜观色”方面败诉,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图片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只局限于饮料杯,而是门店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系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

  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发布“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与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泽军在200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原告诉称微博账户“人见人爱的我是一株草”及其他网站的虚假宣传,因主体非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委托发布,对此不能归责于两被告公司。

  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刘琼饮品店系广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凯郡昇品公司对此未予以授权指导,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茶悦公司的饮料杯图案从原告开业至今并未有较为固定的图案,存在时常变化的情况,不具有稳定性,不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保护范围。

  洛旗公司辩称为静月体字,并已取得该字体著作权人授权,可以正当使用。在原告已经取得同类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及将该字体用在装潢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时,被告在后使用该字体用于装潢标识时应该予以避让,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2021年4月22日,天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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