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赵阳戈
佐力药业(300181.SZ)本来一项惯例操作,却引来注视,其在补选独董之时,找来了身兼10职的“作业高管”,但该提名人在3月14日发表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潘斌)”中,却宣称“自己不存在一起在超越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档办理人员的景象”,这是否合规呢?
简历只发表了4项任职
佐力药业的状况要从3月4日的布告说起,当天公司称董事会收到了独董陈智敏提交的辞去职务请求,因个人原因,陈智敏请求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职务,一起一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查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陈智敏辞去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陈智敏的辞去职务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依据相关规则,公司需求补选独立董事。而本来这么一惯例操作,却引来了商场的注视,焦点则落在了新的独董提名人上。
3月12日,佐力药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第二十六次(暂时)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引荐,公司董事会赞同提名潘斌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潘斌已获得独立董事资历证书。公司称,此独立董事任职资历需求经深圳证券买卖所审阅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20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而股东大会组织的时刻为3月31日。
来历:3月14日补选独董布告
在3月14日“补选独立董事的布告”中看到,潘斌是圈子里的内行,2015年7月至今任上海虎博出资办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担任姚记科技(002605.SZ)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担任相信电气(600517.SH)独立董事;2020年2月至今担任万向钱潮(000559.SZ)独立董事。这儿提及了该人士的4项任职。
在同一天发表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潘斌)”中的第三十六条,提及的“自己不存在一起在超越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档办理人员的景象”一项上,潘斌勾选的为“是”。
来历:3月14日独董声明布告实则10项任职
可话音刚落,3月17日买卖所便对上市公司下发了重视函,由于买卖所发现独董潘斌履历表显现其不仅仅只要上述4项任职,买卖地点重视函中,还罗列了潘斌为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深蓝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江苏崇和渔业有限公司、湖南格兰德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并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阐明。从这儿可以正常的看到,重视函中提及了潘斌的8项任职。
来历:重视函
3月20日,佐力药业对买卖所的重视函作出了回复,在回复函中看到,潘斌现在任职其实便是10项,除了3个上市公司独董身份、4家买卖所提及的非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以及上海虎博出资办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之外,尚在2家非上市公司(浙江自立高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董。
这与此前声明中表明“不存在一起在超越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档办理人员的景象”相差甚远。
来历:回复函
与此一起,上市公司还透露了另一则信息,即潘斌自2004年10月至2015年7月任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曾于2009年至2011年参加佐力药业发行及上市作业,而这大约便是两边前期的缘分。
佐力药业表明独董的提名事项契合深圳证券买卖所《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则。不过记者查阅该规则时发现,十二条下的第三项刚好提及“一起在超越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档办理人员的”需求侧重重视,如呈现相关景象,规则表明“其提名人应当发表详细景象、仍提名该提名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标准运作和公司办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方法。”
这一点,在回复函中佐力药业做出了阐明,经与潘斌交流承认,除了上海虎博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以外,在其担任董事的其他非上市公司均为兼职,不参加日常经营办理,且履职时刻相对机动,也便是说身兼多职不妨碍。但已然不妨碍,为何在前述声明中,又宣称自己不存在一起在超越五家以上公司担任高位呢?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陈世君律师和记者说,《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则,“独立董事提名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潘斌本职作业为上海虎博出资办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被提名为佐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之前,在3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在2家非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在4家非上市公司担任董事。
陈世君称,非上市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买卖所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规则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额约束。但《深圳证券买卖所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一起在超越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许高档办理人员的”,这儿并没有清晰是否为“上市公司”,假如做整体性解说,此处也可为上市公司。独董声明中相同。
陈世君律师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现在《深圳证券买卖所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一个缝隙,依据 《深圳证券买卖所独立董事存案方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主张深圳证券买卖所做出严厉解说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公司”是否仅限于上市公司,不包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