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答应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布告》。该布告显现,2020年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答应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答应量)为1620万吨。
以下是商务部布告原文
202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答应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办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施公营交易办理,一起依据我国参加世界交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必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施非公营交易办理,由契合非公营交易资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答应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答应量
2020年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答应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答应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公营交易进口资历条件
(一)取得进出口运营资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二)具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远地方陆运企业)等接卸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具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需求细心考虑的要素。
第四条 资历请求报送资料
(一)企业请求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契合请求条件的阐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请求企业公章);请求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资料; (二)具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远地方陆运企业)的请求企业供给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具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远地方陆运企业)的企业需供给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远地方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括原件一份); (三)具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请求企业供给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具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供给签定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括原件一份);
(四)近两年无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五)请求资料当年有用。 第五条 资历审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