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侵吞公款48万元,畏罪潜逃19年,到案后,终究被判有期徒刑21个月。
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表,原揭东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刘某某犯职务侵吞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担任原揭东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湖信用社石牌分社负责人兼会计员职务之便,私刻印章、冒名借款6户15笔,算计金额44.66万元;经过伪制单证移用团体资金5笔,算计金额3.6万元,合计48.26万元。
1995年3月至1997年9月,刘某某使用职务之便,冒用别人名字,私刻印章,处理借款手续,侵吞信用社资金合计50.8万元(期间偿还6.14万元)。1999年3月至2000年5月,刘某某采纳伪制多名活期储蓄户取款单证的手法,侵吞该社资金合计3.6万元。
东窗事发后,刘某某惧怕被追究责任,在承受信用社内部查询时撬窗逃匿。
据了解,2014年1月揭东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广东揭东农商银行。但刘某某流亡之路仍在持续,期间长达19年之久。
直至2019年1月4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回赃物48.26万元。
刘某某表明,因其老公与人合办养鸡场和种果树缺少资金,而信用社规则职工家族不能到信用社借款,便选用冒名借款及假造存款户的私章盗支的方法移用信用社资金,以供其老公办养鸡场和种果树。
在任职期间,刘某某搭档屡次发现刘某某在贷户及担保人不在场情况下违规放贷。一起,多名受害者表明,若不是信用社人员上门催贷,并不清楚自己在信用社还有借款。
法院以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职务便当,将本单位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侵吞金额在人民币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2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