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网北京10月4日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27日对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股票代码:600019.SH)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190062)显现,宝钢股份未采纳相应防范办法,形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当即中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纳办法消除环境污染;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发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办法,避免或许削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依照国家规则申报挂号工业固体废物,或许在申报挂号时招摇撞骗的;
(二)对暂时不运用或许不能运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造储存的设备、场所安全分类寄存,或许未采纳无害化处置办法的;
(三)将列入期限筛选名录被筛选的设备转让给别人运用的;
(四)私行封闭、搁置或许撤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备、场所的;
(五)在自然维护区、景色名胜区、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基本农田维护区和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内,建造工业固体废物会集储存、处置的设备、场所和日子废物填埋场的;
(六)私行搬运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置的;
(七)未采纳相应防范办法,形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丢失、渗漏或许形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掉、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