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漫画/师春雷
自《土地办理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以来,每一次会议对修法的评论都会引起言论重视。与此次法令修订有关的土地准则三项变革实验时刻现已不短,修订草案的经过也就算对变革实验做了一个总结。这意味着,我疆土地准则变革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这项变革近来已收成很高的赞誉。
从《土地办理法》修订前后两个版别比照看,法令条款的确有很大改动。但从变革的实践进程看,修订后的法令对土地办理实践作业不会有很大影响。正如有关官员在修订草案经往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所说,新的法令经过今后,土地商场、房地产业等都不会有显着改动。也可以说,新法经过之际,商界不用兴奋,大众也不需忧虑自己不小心丢掉什么时机,方针研究者也没有必要急于预判大的商机闪现。
新法大都内容是对实践立异的追认
好像土地准则三项变革试点内容的大部分是对我国变革实践的追认相同,新法有关条款也是如此。例如,被有关官员要点介绍的新法中关于获取建造用地不再经过国家征地仅有途径完成的新内容,其实在实践中早已成为现实。
在我国经济发达区域,乡村团体在变革初期很多兴办城镇企业,使农地变为建造用地,后来绝大部分企业封闭,建造用地被用来引入村外投资者兴办非农企业。这种做法现已打破《土地办理法》的约束,但被官方默许。这种建造用地被称为“乡村团体运营性建造用地”。
现实状况是,发达区域的这种土地根本上悉数入市,且运用功率不高,经过整合今后还有增大供给的或许性,但整合的难度比较大。在欠发达区域,这种土地原本很少,可供入市的土地数量更少。
新法施行后,这类土地虽然可以不经过国家征地直接入市,但土地入市的规划、用处都会由政府方案操控,建造用地商场的根本局势不会显着改动。此次法令修订所触及的征地规模、程序及补偿方法,也多由既往公布的官方红头文件做过布置,在实践中也根本构成现实。例如,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征地补偿价格现已有了显着差异,实践景象与新法要求的“依照区片归纳地价进行补偿”的规则根本共同。新法所规则的关于征地规模确认的“公共利益需求”基准,其实比较广泛,给当地政府留下了比较大的自在裁量权,所以对当地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会发作显着影响。
追认变革实践立异当然也有重要含义。重视土地业务的人们大多知道,土地官司很难打。土地范畴的利益纠葛杂乱,相关法令不完善,红头文件比较多,当地政府的自在裁量权较大,都给“依法治地”带来了困难。很多好的做法具有当地特色,但在一个当地管用,换个当地就或许不管用,因而呈现土地办理方面“一国多制”的状况。处理这些问题,需求完善法令。例如,现在大都当地关于进城落户的乡村乡民,并不要求其退出宅基地,但在施行村庄收拾中,有的当地依照乡民“一户一宅”的法令规则,把这些乡民扫除在“拆旧划新”方针之外,或许施行差异性方针。此次法令修订,对处理相似问题具有很大效果。
清晰“永久根本农田”是最大亮点
此次《土地办理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我以为不是取消了关于取得建造用地只能运用国有土地的规则,由于在实践中这项规则早已被打破,甚至连北京城市建成区内也有团体建造用地。从国家开展的长远方针看,这次修法清晰了关于“永久根本农田”的法令定位,这才是很有含义的立法举动,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维护农地对我国可持续开展十分重要。咱们有声称“世界上最严厉的犁地维护准则”,但在详细执行上并不尽善尽美。有时候,相关部分出台的小方针会与农地维护的大方针发作对立;有的当地在违背农地维护方针后仅经过罚款处理。我国并不短少建造用地,真实问题是建造用地的运用功率太低。在现行土地办理机制下,不管添加多少建造用地方针供给,都平衡不了当地政府对建造用地需求的饥渴症。这种景象还使得具有承包地的农户对土地用处预期不安稳,形成农业用地流通的困难,阻碍农业规划化运营开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开展。这次修法强化了对农业用地的维护,农地的80%被固定为永久根本农田,有利于进步我国现有建造用地的产出功率,安稳农人的土地用处和土地流通价格预期,具有现实含义。现在国家正在推动永久根本农田的划定作业,新法出台将加快此项有深远前史影响的作业的推动。
新法执行有待相关法令出台
《土地办理法》相当于疆土办理的小宪法,法条内容触及土地办理的方方面面,但多为原则性条款,不会太细化。这部法令的执行,需求相关范畴更详细的立法支撑,需求国家行政部分出台更多办理法令细化和执行。从当时我疆土地办理实践看,在以下若干问题上,合作新法的办理法令在拟定或修订时应予以留意。
榜首,关于征地规模,应在有关法令中做出更详尽的规则。相似连片开发土地的征收,可以经过规划办理机制的立异完成建造方针,而不一定选用国家征地手法。北京市大兴区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历,值得推行。大兴区的做法有或许发作团体土地的高额增值收益,可以经过相关税收准则的改动进行调理。
第二,关于运营性建造用地的确认,应经过相关法令的拟定加以细化。中西部区域的“空心村”较多,经过村庄整治节省出来的土地应该看作团体运营性建造用地,并给当地政府以一致置换的自主权。
第三,在施行更严厉的永久根本农田维护准则的一起,应该在施行“长时段总额操控”的条件下,将其他农用地的办理权限下放到城镇一级政府,有利于底层政府盘活使用功率低的零散小块土地,促进小城镇开展。
第四,在出台房地产税征收准则的前提下,可以探究铺开农户宅基地运用权流通规模,使乡村搁置建造用地可以更高效地使用起来,为进步国民经济开展质量发挥效果。“一户一宅”的规范应放在城乡一致的布景下考量,农户在城市取得安稳居所后,应该答应其将乡村的宅基地流通给村外居民。避免乡村呈现过度建造“豪宅大院”的景象,应经过房地产税征收和环境方针调理来完成。
党国英(我国社会科学院乡村开展研究所研究员)
修改 汪世军 校正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