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人平台问题多:无须实名注册 暗藏淫秽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7 17:26:03  阅读:311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乔任梁
​  “租人平台”为谁大开方便之门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租车、租衣、租房……如今,连“人”也可以租?随着分享经济的盛行。

  “租人平台”为谁大开方便之门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租车、租衣、租房……如今,连“人”也可以租?随着分享经济的盛行,类似于“约单”这种通过出售空余时间来赚取额外收入的租人平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已大规模出现:约吃饭、跑腿、约看电影、健身、打游戏、陪聊……平台上租约项目种类之多,令人大开眼界。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Apple Store发现,“租人”关键词对应了十几个应用程序;而在输入“租人”进行搜索后则显示,与租人服务有关有近80个,其中有不少的账号主体为个人。

  租人平台数量众多,质量如何呢?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此前有关租人平台的报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为“乱”“爽约多”等;而法律界人士则给网民敲响了警钟:租人模式下暗藏着不少风险,甚至存在犯罪的可能。

  注册门槛低

  在租人平台“约单”找人练球的第三天,家住北京的张晶终于见到了“教练”。

  一向热爱运动的张晶,最近迷上了打高尔夫。这两个月来,为了能迅速提高水准、尽快下场,张晶每天下班都会来望京地区的某高尔夫练习场练球。但面对高尔夫球高昂的培训费用(其所在练习场教练费为一对一800元/小时),她多数时候都是自学。

  直到张晶无意中看到网上租人平台上有“租高尔夫球教练”的项目,价格最高的“教练”也只要300元/小时,于是,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7月1日于“约单”APP上发布了高尔夫需求——预约教练7月2日教球,服务方式为“他来找我”,需求有效期7天。

  需求发布没几分钟,张晶就陆续收到了5位服务者的应邀信息,仔细筛选后,她选定了其中两位“教练”并在线支付了订金。

  这是张晶第一次使用租人软件。

  “租完之后就觉得很差!两位教练中的一位失联;另一位则说7月2日没时间,推迟了一天见面,但见面后发现他根本不是专业教练,而竟是球场的球童!这是我第一次租人,绝对也是最后一次了。”张晶直言。

  体验失败之后,张晶想要回在平台支付的订金。“客服说要核实情况后处理,到现在还没退还。”在等待客服处理之余,张晶也试图再次联系两位“教练”,但发现两人在“约单”APP留下的个人信息都不真实,根本联系不上。

  张晶告诉记者,在“约单”APP只要填写手机号就可完成注册,身份认证、技能认证、绑定微博都是用户自愿的,只是认证后可以增加相应积分。

  而根据8月1日起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法治周末记者在7月15日用手机号注册约单后,目前尚未收到平台要求实名的通知。很显然,“约单”的注册方式并不符合监管要求。

  然而,注册门槛低并不是仅“约单”存在的问题。记者在“我要租人”“闪电租人”等租人平台体验发现,用户注册均只需要填写手机号,其余昵称、性别、年龄、性取向等信息乱填也可以通过,并不需要实名注册。

  “还有很多平台,出租者发几张照片就可以坐等被租,他到底是何真面目、危不危险、有没有前科?这种毫无标准的注册方式,对于出租者和租人者来说,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自媒体人、互联网分析师张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记者注意到,为了规避风险,大部分的租人平台用户协议中都会注明“不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我要租人”平台为例,其用户协议中写明:“本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为信息平台服务,本平台不保证出租人上架信息的真实性,本平台对于出租人和雇主是否履行租约不承担责任。”

  非标准化流程难定价格

  进入租人平台页面,平台一般会按城市、性别等信息对用户分类,首页出现的出租者多是颜值高、出租次数多,女性也明显多于男性。

  在租赁价格方面,各平台多是按小时计算的,一般在50到500元每小时不等。例如,在“我要租人”中,一般年轻女性的出租价格多在100元/小时以上;而男性的出租价格则多低于100元/小时,甚至还有标注“倒贴50元/小时”的。

  “价格是用户自行选择的,赴约时间、地点则由租赁双方自行聊天决定。”“我要租人”的客服告诉记者。

  在张晶向记者展示其7月1日“约单”的5位高尔夫教练应邀者中,线下服务的价格从10元/小时到260元/小时不等。

  “一般来说,高尔夫培训的教练价格一个小时不会低于600元。”张晶告诉记者,“约单”APP上高尔夫教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约单”客服表示,价格是由服务者按照自身技能自行确定的,平台不会干预。

  对此,张阳认为,由于租约的内容往往不同,提供的租赁服务也都是非标准化的,租人价格标准很难界定。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租人平台一般的运作模式是由出租者发布要约,租人者以在平台交付租金进行承诺,交易正式完成后,平台将租金转给出租者,平台扮演信息中介撮合交易的角色。为了吸引用户(出租者和租人者),多数租人平台并未向用户收取佣金。

  除了价格不一外,同一租人平台,在出租者赚取租金后提现到账的时间标准也不同。

  “第一次提现,两天就到账了;第二次提现,显示审核了一个星期,跟客服反映情况后到账了;第三次提现已经一个多星期了,还显示在审核,给客服打电话也没人接。”一位叫“小喵”的出租者,对“闪电租人”平台毫无规律的提现方法表示郁闷。

  法治周末记者也在“约单”贴吧中看到多个用户反映“没办法提现”、“提现永远在审核”等问题。

  淫秽信息潜藏其中

  而用户使用租人平台遇到的风险,还不仅仅是平台运营不稳定,来自“其他用户”的危险性也同样存在。

  此前有媒体在“闪电租人”“来租我吧”体验接触的10位女性出租者中透露,有4位愿意高价提供性交易服务,要价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台上的出租者为了吸引租人者,会采用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做配图;当然,也有一些图谋不轨的租人者存在于租人平台。

  一位“约单”APP的瑜伽教练Niki就在“出租自己”时多次遇到约会风险。Niki对记者表示,由于她是专业的瑜伽教练,出租授课费用标注300元/小时在同类出租者中是属于较高的,就经常有租人者直截了当地问自己是否可提供额外服务,遇到这种情况,她会立即结束交易并举报对方。

  按照Niki的说法,租人平台上很多漂亮女生没有专业技能,但仅是陪聊或陪吃饭等就标注好几百元/小时的出租价格,通常就有“问题”。

  “使用社交软件作为工具进行线下犯罪的案例实践中已经存在,租人行为很容易将自己置于完全不可控的陌生环境下,进而给自己带来一系列无法预料的伤害。”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李玮认为,在不法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用户潜入租人平台找机会犯罪,很容易滋生更广泛的社会问题。

  稳定性差影响用户体验

  除了提现问题外,另一个被用户吐槽的话题,是租人软件的不稳定性。

  这一点在一份“闪电租人”发布的使用教程中得到印证。该教程称,一般“闪电租人”打不开是因为网络、内存、定位等问题,如果这些没用问题,则需要关闭程序后重新开,如果还不能解决,只能卸载重装。

  “事实上,‘闪电租人’存在的这一问题并不是个例,很多租人APP都存在程序不稳定闪退的问题,这跟租人APP的开发、推广成本低有关;还有更多的租人平台没有APP,在运营,隔三差五就会出现‘僵尸’的情况。”张阳指出。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25日才进行APP公测的“闪电租人”,在5月4号宣布“停摆”,理由是“近期有大量违规用户涌入,闪电租人官方要进行内部整顿”;6月19日,“闪电租人”重新回归。

  “不管是内部整顿还是其他原因,上线两个多月就不能用了,这种用户体验实在不好。”“小喵”表示。

  平台明知不管可能入刑

  既然有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用户通过租人平台达成租约、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认为,平台应尽到必要的危险告知义务,即在用户使用租人软件的功能时,即告知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可能招致的侵害,防止部分用户因缺乏自我保护知识而受到侵害;如果平台尽到必要的提醒和辅助义务,其法律责任可以免除。

  记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都写明了对用户安全的提示。例如,“来租我吧”的用户使用协议中写到:“用户达成的租约及租约的履行过程中不得出现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平台将冻结账户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本平台不保证用户在租约履行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还有的租人平台会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出租者和租人者双方进行完成租约时的位置定位;同时,鉴于租人者所付的租金是先交到平台的,平台可以借助银行查到租人者的基本信息。

  不过,当记者询问多家租人平台客服“如何保证交易双方在约租期间不发生其他违法交易”时,对方均只表示平台有举报系统,一旦举报属实会封号。

  在法律评论人士周铭川看来,如果平台明知用户发布淫秽信息后进行线下犯罪行为,仍不闻不问,即使进行了相关提示也不可免责,甚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7条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该罪的犯罪行为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租人平台一般不会直接发布卖淫嫖娼信息,很难直接认定租人平台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很多租人平台实际上是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卖淫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平台明知用户可能在其平台明示或暗示发布淫秽信息,且明知用户在线下可能从事卖淫嫖娼交易,仍允许潜在的卖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台,在刑法理论上,可以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的帮助犯。”周铭川指出。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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